案例1老人旅遊途中死亡

时间:2025-04-18 12:46:38来源:编辑:

原標題:小學生撞傷、小学旅途中猝死、生撞伤旅伤老自動門擠傷......老人意外傷亡誰擔責?途中

海峽網10月1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陳寶清/文 陶小莫/漫畫)許大爺被小學生撞倒受傷,張老漢在去南非旅遊的猝死途中突然死亡,何阿婆被酒店的自动责自動感應門擠倒受傷致殘……

老人意外傷亡頻頻發生,這種情況誰來擔責?门挤昨天重陽節,廈門中院發布了一批老年人意外傷亡引發的人意索賠案。

據了解,外伤亡担近年來因老年人意外傷亡引發的小学索賠案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法官希望,生撞伤旅伤老這些老年人維權的途中典型案例能夠為其他老人提供借鑒。

案例1

老人旅遊途中死亡,猝死誰擔責?自动责

68歲的張老漢在南非旅遊途中突然死亡,家人為此狀告旅行社。门挤這種情況,人意旅行社該不該擔責?昨日,廈門中院發布了這樣一起索賠案。

經查,2015年3月,68歲的張老漢打算出遊南非。出遊前,張老漢與旅行社簽訂合同,並在《出境旅遊報名表》上的“身體狀況”一欄書寫“健康”。根據合同約定,出遊時間自2015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共8天7夜。

2015年4月10日,根據旅行團安排,張老漢等一行前往南非。4月13日上午,張老漢突然無法進食早餐,並出現氣喘、全身乏力等身體不適狀況,由同行出遊團友和領隊帶去約翰內斯堡當地醫院治療。經檢查後,診斷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虛弱且輕度脫水等症狀,行輸液治療。

當天中午,張老漢出院與團友前往就餐地點,但因身體不舒服,就待在旅遊車上沒有吃飯。

傍晚六七點,到達酒店,張老漢由兩位團友攙扶入住。進入房間後,張老漢出現翻白眼等異樣,團友等人對其人工呼吸搶救,酒店醫護人員、醫院醫生相繼趕到,但搶救無效。

當日21時20分,張老漢死亡。法醫驗屍得出死亡原因為主動脈夾層。

張老漢的妻子和女兒認為,在張老漢身體出現嚴重不適並不斷加重時,旅行社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幫張老漢脫離危險,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家人起訴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旅行社未妥善照顧老人,應該承擔主責。因此,判決要求被告旅遊公司賠償張老漢的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並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張老漢家人各項損失39萬多元。

法官說法

遊客旅途死亡,旅行社為何擔責?

法院認為,本案當中,旅行社未盡到該義務,負有過錯,而且與張老漢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該按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南非當地醫院診斷張老漢胃炎,但死者出院後,身體狀況並未好轉,領隊卻始終未給予關注。由於該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負有主要責任,承擔70%的比例;死者張老漢在《出境旅遊報名表》中“身體狀況”一欄書寫“健康”,說明其對自身健康過於自信,所以老人自己對損害負有次要責任,應承擔30%的比例。

法官提醒,旅遊經營者應對參與人員盡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以老年人為主的旅行團,更應製定適合老年人身體情況的行程,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個性化的服務,保障老年人旅行的安全。同時,老年人在參加旅行團時,也要客觀評估自身的身體狀況,如實告知旅行社自身情況,以選擇更加合適的線路。

案例2

學生撞傷老人,學校被判賠錢?

學生在學校撞傷老人,學校要不要擔責?昨日,廈門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當中就有一起這樣的糾紛。

經查,事發當天,80歲的許大爺經學校操場步行前往接送小孩時與迎麵跑來的小學生小李發生碰撞,許大爺當場倒地受傷。隨後,許大爺前往附近醫院治療,被確診為腰椎骨折。

事後,許大爺向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以及其父母還有學校賠償其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在內,損失共計5.8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李作為已經入學接受教育的小學生,對自身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應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其應當知曉在雨天路滑、前方有他人行走時,用跑步方式前行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的後果,因此,小李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小李的父母作為小李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許大爺在雨天路滑、校園內人流較為密集而且無雙行道的情況下撐傘前行,應該也有能力留意觀察前方情況並及時避讓,但是,他卻未盡到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失。

此外,事故發生在上午11時47分左右,該時點距離學校放學時間不久,在學生離開學校的合理時間內,學校對於該時間段內學生的行為仍負有教育管理的義務。因此,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小李對許大爺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學校對許大爺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許大爺對其損失自行承擔20%的責任。

一審後,小李的父母不服,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

學生撞人,學校為何擔責?

本案中,當天雨天路滑,小李撞傷80歲老人許大爺,理應賠償傷者,這點大家可能都非常好理解。可是,為何判決校方要承擔責任並且賠錢呢?

對此,法官說,小李在事故發生時為9周歲,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作為教育機構,學校負有教育管理的義務。而且,事故發生在學校區域內,時間在上午11時47分左右,距離學校放學不久,學校未就雨天等特殊天氣下的安全行走問題對小李等低齡學生加強必要的教育及引導,未盡到教育職責。因此,法院認定學校對該起案件存在一定的過錯。

案例3

阿婆被門擠傷,酒店要擔全責?

何阿婆被酒店的自動感應門擠倒導致受傷致殘,酒店要承擔責任嗎?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老人受傷引發的索賠案。

經查,事發當天,78歲的何阿婆到廈門一家酒店送貨,要通過酒店自動感應玻璃門進入大堂時,被自動感應玻璃門推擠後倒地受傷,導致右股骨頸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後,何阿婆將酒店告上法庭,她認為,酒店作為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要求該酒店賠償其全部損失。

麵對阿婆的起訴索賠,酒店答辯說,酒店在合理限度範圍內已經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酒店在自動感應門旁邊設置有側門,何阿婆自己未盡審慎義務,選擇錯誤的方式通過自動感應門而造成傷害,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何阿婆在酒店大堂入口處通過自動感應門時被正在關閉的感應門推倒,有現場監控視頻在案為證。自動感應門隻要有人員正在通過,就應當保持開啟狀態,而該案中何阿婆通過自動感應門時,該感應門則繼續關閉以致推倒何阿婆。酒店作為涉案自動感應門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應當保證該自動感應門的正常運行,故酒店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多元給何阿婆。

一審判決後,酒店不服,向廈門中院上訴。最終,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自動門傷人酒店應擔責

廈門中院認為,酒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係的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其中包括通行的安全。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隻要有人員正在通過,自動感應門就應當保持開啟狀態,而酒店的自動感應門在何阿婆通行時自動關閉致何阿婆倒地受傷。該事實足以認定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且酒店不能證明何阿婆對其受傷具有過錯,因此法院判決酒店對何阿婆的損害負擔全部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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