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5月,泰康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人寿融安稱被保險人Z女士因甲狀腺癌入住當地三甲醫院進行治療。安徽經查Z女士在2023年12月主動購買該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險,司打累計保額50萬元。击保僅半年不到,险欺线Z女士因確診甲狀腺癌申請理賠,诈行筑金由於該案投保金額高、为共出險時間短,全防引起理賠人員高度重視。泰康經同業排查發現,人寿融安Z女士在2023年10月-12月期間,安徽分別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重疾保險,司打保額累計超百萬元。击保
經過該保險公司大數據甄別以及理賠人員調查後,险欺线發現Z女士在2023年4月底在某體檢中心發現甲狀腺結節。該保險公司對Z女士作出拒賠決定:“投保時未告知事項影響承保決定,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本次申請歉難給付”。
【案例分析】
Z女士在投保後極短期出險,屬於典型的剛過重疾險等待期即出險案件,且風險保額較高,存在保險欺詐的嫌疑較大,經保險公司調查、走訪,發現Z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最終給予拒付,解約處理,Z女士騙取高額保險金的願望最終破滅。
【風險提示】
保險欺詐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若情節較輕,保險公司可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若情節嚴重,涉及違法犯罪,將麵臨刑事處罰,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泰康人壽安徽分公司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投保時應配合保險公司的健康問詢,盡到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承保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及時報案,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交相關理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