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算隨後他下車查看

时间:2025-04-16 22:06:59来源:编辑:

N本報記者 陳盛鍾

本報訊 生活中,肇事自首有時會出現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為搶救傷者而將其送往醫院,后先最後在醫院被警方抓獲的救伤情況。對嫌疑人的员算上述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經常會出現爭議。肇事自首日前,后先莆田城廂區就出現了這樣一個案例,救伤在審查案件時,员算辦案人員對肇事者的肇事自首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存在不同意見。后先 車主被抓稱自己準備去投案

去年3月11日,救伤成某駕駛小轎車將被害人王某撞倒,员算隨後他下車查看,肇事自首發現王某已經昏迷,后先當即攔了一輛車將王某送到醫院搶救。救伤後來,王某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經鑒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其間,成某一直在醫院等待,交警在接警後趕到醫院,看見成某即詢問其是否有發生交通事故,成某承認自己正是肇事者。隨後,他被帶回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案發後,經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訊問,成某對自己的肇事供認不諱,但辯解稱自己當時準備去投案,隻是因為在醫院等候搶救被害人而未能及時前往公安機關投案,應認定為自首。

能否認定自首?檢察官也有分歧

城廂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林延豐告訴記者,在審查此案時,對成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理由是,成某肇事後沒有保護現場,也沒有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報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中“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的相關規定。同時,成某雖聲稱自己“準備去投案”,但其主觀上是否有準備投案的意願不明,且並沒有準備投案的客觀行為,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第二種意見認為,成某在肇事後能夠積極搶救被害人王某,並在醫院內等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其理由是,這樣處理有利於鼓勵肇事者在肇事後積極搶救傷者或財產。如果不認定為自首,倒對那些在犯罪後本有條件搶救傷者和財產卻為爭取“從寬處理”而放棄搶救前往投案的行為人以自首論,這有失公平。

交通肇事者後來被判了緩刑

林延豐表示,城廂檢察機關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該案中,成某在肇事後積極搶救傷員,其目的是為了及時挽救他人的生命,這是最基本的“以人為本”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肯定。成某在主觀上並無逃跑的故意,願意接受交警部門的調查,客觀上在有時間、有條件逃跑的情況下,沒有逃跑。其行為符合“確已準備去投案”的情形,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若成某不去救助傷員而在現場等候救護車或交警部門的到來,被害人王某也極可能因為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而不治身亡。”林延豐認為,若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長此以往,會使肇事者為創造法定從輕情節而忙於報警或投案,反而忽略了對傷者的救助,相反,教育和肯定廣大車輛駕駛人在交通肇事後積極搶救傷員的行為,爭取時間,可以最大可能地保護被害者的生命。

據了解,目前,當地法院已對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決,認定成某屬於自首行為,並判一年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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