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單位隻認“三甲 ”醫院的三甲 證明 病假變事假無法律依據
海峽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道 前不久,市民老陶在家裏搬家具時腰傷複發,单位的证跟公司打了個招呼後在社區醫院理療了一個禮拜。医院腰治療好他再去上班,明病拿著病假條去補辦請假手續,假变据單位卻說這是事假“事假”,隻有“三甲”醫院的无法證明才算病假。協商無果,律依可把老陶鬱悶壞了,三甲 花錢治病不說,单位的证還被扣了工資。医院
老陶這腰傷到底算不算“病”,明病單位有權扣他工資嗎?假变据導報記者對此進行調查。
事件
單位隻認三甲醫院證明員工“病假”變“事假”
家住海滄新陽的事假市民老陶目前在翁角路附近一家包裝製造廠上班,做品檢工作。无法“我在這家廠幹了七八年,說是品檢,有時候貨來了也要我們搬到樣品室,我前年搬貨的時候腰撞傷了,雖然不嚴重,但是落下了病根。”
2月24日,老陶家購買的新衣櫃到貨了,他家在4樓,沒有電梯,看工人搬得辛苦,他去搭了把手,沒想搬運過程中再次扭傷了腰,頓時坐在地上不能動彈。在妻子的攙扶下,他下樓去社區醫院看醫生,“醫生說我本來就有輕度腰椎間盤突出,扭到以後舊傷複發更嚴重了,讓我做一個禮拜的理療。”
老陶讓醫生開了6天病假,隨後老陶打電話給公司行政人員請假,“她說可以,等我回來再補請假手續”。3月5日,經過一禮拜理療的老陶去上班。
他找行政部門人員補病假條。“他們說按照公司規定超過3天的病假,要三甲醫院的證明才行,不然算事假。”請了“事假”,就要被扣工資,“我請6天就要被扣2000塊啊!”他找到行政負責人,負責人說,社區醫院的病假單公司是不認可的,如果拿不出三甲醫院的證明,隻能按規定扣事假工資了。“誰沒個頭疼腦熱的,沒有達到那麽嚴重,誰會去大醫院?公司規章我也知道,但是也要人性化一點吧?”協商無果,老陶很是鬱悶。
前日下午,導報記者撥通該公司行政負責人楊先生的電話進一步了解此事。楊先生說,公司章程有關於職工請病假的規定,“請假3天以上要三甲醫院的醫生開證明才行,他不是不知道。這麽多年的老員工了,我們不是要扣他錢,這都是規定。”楊先生也認為,章程的製定都是符合勞動法的,希望老陶能夠理解,“要是對他一個人破例,對其他人也不公平”。
律師說法
用人單位“指定”醫院無法律依據
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張嘉嘉律師認為,目前,關於職工“病假”如何選定醫療機構,國家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尚未明確,各地均遵循相關地方法規和規章。依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參保人員可憑本人基本醫療保險IC卡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根據該規定,老陶有權自主選擇就醫的醫院,用人單位要求老陶必須要到其指定的醫院就醫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張律師提出,隨著醫療保險製度的建立及完善,醫療費用負擔主體也由用人單位轉為社會保險體係中的醫保基金。凡是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並由具有治療、處方資質的醫療人員進行的診療行為,其合法性和權威性理應被確認。
用人單位有權對存疑病假證明提出質疑,但患病勞動者也享有根據病情輕重緩急程度、便利情況,參考以往的病例治療需要以及專業信任度來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的權利。
為避免職工小病大養等情況的出現,對於勞動者申請病假,法律亦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審核權。此外,用人單位可通過規章製度審核勞動者提供的病曆。
導報記者林毅彬/文陶小莫/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