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丨吳此仁
券商員工因薪酬問題與前東家對簿公堂已頗為常見,实习生不過本次主角卻是被名部太平洋證券及其前“實習生”。
中國法律文書網一則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义打民事判決書顯示,太平洋證券一員工李超因勞動關係及薪酬製度存在爭議,发太將前東家太平洋證券告上法院。平洋
民事判決書顯示,证券李超於2019年3月5日經他人推薦通過麵試入職太平洋證券網絡金融部,网金任運營兼綜合崗位,工前公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东家对簿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1萬元。局外
李超在職期間,实习生太平洋證券未發放工資,被名部李超一直通過微信及口頭的义打方式要求與公司簽訂合同並發放工資。李超在入職太平洋證券之前沒有交納過社保。发太2019年12月25日,平洋太平洋證券口頭告知李超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最終,李超訴至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院,希望太平洋證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
太平洋證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是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也未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
太平洋證券認為,李超在公司實踐學習的期間,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顯示她是太平洋證券的運營實習生。因此,李超對於雙方之間到底是什麽關係有著清楚的認知。雙方都認為未建立勞動關係。
公司從來沒有將其當過勞動關係的員工進行用工管理。公司沒有發過薪酬,沒有對她進行過考勤考核管理,沒有給她設定試用期等等。因此,雙方從實際的用工管理的角度來講,都不具備建立認定勞動關係的條件。
李超認為,不同意太平洋證券的訴訟請求。首先,李超在職期間正常提供勞動,受公司規章製度的製約,參與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及團建活動等。李超擁有自己獨立的工位,全麵開展工作,雙方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李超已於2018年2月畢業,其現並非在校大學生,而太平洋證券亦未就雙方已約定李超是以實踐學習的身份進入公司進行舉證,故法院對太平洋證券的陳述不予采納。
李超在太平洋證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領導安排從事產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數據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於公司日常事務範疇。
此外,從太平洋證券認可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超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長達詢問入職事宜,而宋長達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在辦理過程中。
因此,西城人民法院認定李超與太平洋證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關於李超的工資標準,因太平洋證券未能有效證明李超的工資標準,故法院對李超陳述的月工資10000元的標準予以采信。
對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太平洋證券無正當理由,口頭通知李超離開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向李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核算。此外,本案中涉事的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長達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
對於李超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因其未能提交就其入職太平洋證券之前已連續工作1年的證據,故法院對其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西城人民法院判決太平洋證券須支付原告李超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工資97011.50元,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551.72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0000元,共計18556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