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建民用建築應修建防空地下室 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建築物頂上的新建下室下空人防設施
海峽網訊 (廈門晚報 記者 王東城 通訊員 萬洪)今年1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民用《廈門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施行,此前的建筑建防加强间开舊辦法廢止。昨天上午,应修用廈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陳永茂接聽市長專線電話,空地為社會公眾解讀新《辦法》。对地
新形勢
廈門為全國一類防空城市
明確防護重點區域和目標
據悉,发利今年我市之所以要修訂出台新《辦法》,新建下室下空是民用因為原辦法在2005年發布,十幾年來隨著廈門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建筑建防加强间开也隨著國家、应修用省裏有關防空法規製度的空地修改,加上人防工程審批製度和“放管服”改革的对地大力推進,我市在人民防空管理方麵也出現了諸如防空警報設施設置不到位、发利人防執法相對薄弱等許多新情況、新建下室下空新問題,所以有必要修訂法規加以補充完善。
陳永茂說:“國無防不立,城無防不安。”我市作為全國一類防空城市,防護任務很重,新《辦法》明確了防護的重點。
重點防護區域包括
城市中心區、人口密集區、商業繁華區及其他重要目標毗連區。
重要防護目標包括
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視係統和確定的重要工業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機場、車站、碼頭、醫院、水庫、糧庫、油庫、電廠、自來水廠、高壓變電站、供氣站等。
新規定
未設置人防工程標識標牌逾期未改正將被罰款
防空警報設施是國防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防空警報設施保持良好使用狀態,新《辦法》專門就防空警報設施的設置、維護、管理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防空警報設施主要設置在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等公共建築物上;二是在已經規劃設置人民防空警報點的位置新建民用建築的,應當在頂層預留不少於8平方米的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室。
新《辦法》也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後,管理單位應加強管理。未設置人防工程標識標牌,或者未保證人防工程標識標牌完整、清晰的,需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老問題
近百處早期人防工程
將明確產權統一管理
據介紹,我市目前有近百處早期的地道、地洞及其他單建式人防工程。這些曆史遺留的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新《辦法》規定:產權不明確的坑道、地道及其他單建式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產權。有關部門、單位挖掘的用於人防的坑道、地道,具備人防效能的應交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陳永茂還表示,有的早期人防工程如今已經喪失作用的,有的在學校,有的在居民居住區裏。市人防辦在探索將這些工程移交給社區學校等,既便於就地就近管理,平時也可用作活動場所或儲放物品場所等。
新亮點
城市地下交通等建設
兼顧人防需要有標準
陳永茂說,新《辦法》還有一大亮點:提出城市地下交通幹線、交通樞紐、綜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線性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建設,應當兼顧人防需要並符合防護標準要求。
單獨建設的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工程建築麵積不得低於國家、省相關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規劃部門認定的城區、市區範圍),應按計容總建築麵積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據人防工程建設需要修建抗力等級五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工程,應建麵積按照標準乘以0.8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