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個人收款碼”烏龍背後:產業鏈多方博弈
此前報道:注意!微信、支付寶收款碼被禁用係誤讀,街邊小販“收款”並不受影響
今日,一則央行近期發布的條碼支付監管新通知被熱議:明年3月1日起個人收款碼禁用於經營性服務,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於遠程非麵對麵收款。
不少自媒體和媒體解讀微信和支付寶的個人和經營性收款碼將受到影響。對此,上遊新聞記者采訪多位金融和互聯網領域專家,新規進行解讀。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室主任尹振濤接受上遊新聞記者表示,希望大家不要誤讀,此次禁止的是用於遠程非麵對麵收款,而線下的碼商基本都是麵對麵,也沒有被禁止使用。
支付專家丘鍵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對收款碼的輿論反應過於敏感了。
他認為,收款碼分為個人收款碼和經營收款碼,後者就跟POS一樣作為商戶終端應進行管理。但是實踐中往往將個人收款碼用於收款,容易模糊邊界。
丘健表示,2018年《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就限定靜態收款碼限額500元。這次規定隻是強調“個人收款條碼回歸個人小額、無真實商品或服務交易背景相關轉賬業務的本源”。特別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判斷還是在收單機構身上,目的還是為了壓實收單機構的責任。監管檢查時發現未盡職履職的情況可以進行相應處罰。“未來那種拿著A4紙進行收款肯定不行,但是配備相應終端,或者就用自己手機、iPad進行收款也許可以,但是若帶有經營性質,依然要按照商戶終端進行管理。”
易觀高級分析師蘇筱芮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此次微信支付寶收款碼相關的消息,來源於今年10月央行官網發布的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央行文件涵蓋了個人收款碼相關內容: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並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在蘇筱芮看來,個人收款碼相關的管理規範,既有利於將個人收款與商戶收款進行分類管理,同時也能夠防範個人收款碼被不法分子“鑽空子”,能夠彌補此前存在的短板,最終為推動支付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典型優良根基。
蘇筱芮總結稱,此次支付受理終端新規旨在根據近期支付市場所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從支付受理終端業務管理、條碼支付受理終端管理、特約商戶管理、收單業務監測等角度對支付業務的前、中、後環節進行了全麵而細致的覆蓋。
那麽,此次文件是否會影響到數量較多、範圍較廣的“街邊小販”呢?蘇筱芮認為,“街邊小販”隻是商品售賣者的一種具體類型,而條碼類型的認定與店鋪的經營形態關聯不大,而是主要關注其交易頻次等是否具有經營特征。隻要具備有經營特征,後續就需要按照文件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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