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賽琪(實習)張曉雲
上遊犯罪後,清洗又采取各種手段“清洗”贓款,自行赃款自洗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之前隻能被單獨定為一罪,独立定罪如今,福建犯获還要追加“洗錢罪”數罪並罰。首例
近日,钱案晉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披露了一則案件判決,刑年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丨局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外人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洗錢罪,清洗判處拘役五個月,自行赃款自洗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独立定罪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福建犯获
據悉,首例該案是钱案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福建省檢察機關起訴並被作有罪判決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洗錢並不遙遠,一些案件當事人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以及個人信息如果保管不善,都有可能成為洗錢犯罪的幫凶。
據晉江法院披露,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間,李某先後為被害人劉某、陳某辦理POS機,結果卻打著辦理提升信用卡額度和降低POS機刷卡費率的旗號,利用信用卡小額免密支付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多次盜刷信用卡,使之損失金額超9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近2萬元盜刷至李某所借用的POS機綁定的銀行賬戶中,該賬戶按李某要求將上述款項扣除費率後,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李某。晉江檢察院認定該行為係“自洗錢”行為,於是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晉江法院認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
10月29日,晉江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2000元。
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確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後,為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將財產轉換成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行為,單獨構成洗錢罪,與上遊犯罪數罪並罰。
近幾年,全球洗錢犯罪高發、多發,全麵加強反洗錢工作,事關國家核心利益和防範金融風險大局。
界麵新聞記者檢索裁判文書網時發現,去年11月浙江紹興上虞區法院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辯護律師以當時法律規定“自洗錢”不構成犯罪為理由,提出被告不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洗錢罪,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以洗錢罪論處。
從“自洗錢”入刑法至今,半年多時間,上海、江蘇、山東等多地已經開始對“自洗錢”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推進速度加快,加大對“自洗錢”行為的打擊力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作出重大修訂,刪除了原洗錢罪條款中的“明知”和“協助”,意味著“自洗錢”行為可以納入洗錢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於《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也明確指出,“自洗錢”也可單獨定罪。
“‘自洗錢’入罪是我國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有利於改變多年來我國洗錢罪判決偏少、對犯罪經濟基礎打擊不夠的局麵,對我國開展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義務、滿足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互評估要求也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參事、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原行長周曉強此前在接受《金融時報》采訪時表示。
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提到,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遊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為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的修訂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釋,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點予以明確,對不適應執法司法實際情況的部分規定進行調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後,各地加大了打擊“反洗錢”的力度。
11月16日,浦東檢察院舉行“懲治洗錢犯罪維護金融安全”新聞發布會,通報兩起“自洗錢”案件。
被告人程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董某名下手機號注冊支付寶賬戶並綁定銀行卡。之後,程某多次轉賬、消費及使用借唄、備用金借款、花唄消費等,騙得被害人人民幣12萬餘元。2021年3月至4月,程某將詐騙所得的其中6000元轉入自己支付寶,再轉至本人銀行卡提現後用於借貸給他人及經營性支出。2021年9月,浦東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自洗錢)對程某提起公訴。
“‘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遊犯罪之後,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洗錢罪的七類上遊犯罪的自洗錢行為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其他罪定罪處罰,或認為自洗錢行為已被上遊犯罪吸收不再入罪。”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委會專委施淨嵐說。